扬教考〔2020〕1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初中毕业升学文化考试
成绩复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市直及广陵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各初中学校:
为维护我市初中毕业升学文化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的公平性、权威性、严肃性,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做好中考成绩复核工作,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参照省高考成绩复核办法,制定了《扬州市初中毕业升学文化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扬州教育考试院 扬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抄送: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
扬州市初中毕业升学文化考试
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2017〕25号)和我市中考考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中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发布成绩次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市、区)招生办汇总后于发布成绩次日下午17:00前报市教育考试院(市直及广陵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学校于发布成绩次日下午17:00前直接报市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中考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首次复核,并于发布成绩后第三天17:00前通过市教育考试院中考成绩查分栏目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第八条 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首次复核结果第三天内,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中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见附件),按科目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申请表须经班主任或相关科目任课教师审核签名,并经所在中学或报名点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各县(市、区)招生办汇总后在考生复核申请截止次日报市教育考试院(市直及广陵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学校在考生复核申请截止次日直接报市教育考试院)。手续不齐全的,不接受其再次复核申请。
第九条 仲裁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家、教育考试专家以及市教育局党风廉政部门人员等组成,各学科组成员不少于2人。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得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第十条 市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各县(市、区)招生办;各县(市、区)招生办负责将再次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所在学校或报名点学校(市直及广陵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学校由市教育考试院直接书面告知);所在学校或报名点学校负责将再次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考生。
第十一条 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各县(市、区)招生办及市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结论的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 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评卷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经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中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扬州教育考试院、扬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
附件
中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
姓 名 |
|
中考报名 所在地 |
市 县(市、区) | |||||||||||||||||||
毕业中学或学习学校 |
|
申请复核科目 |
| |||||||||||||||||||
准考证号 |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理由 |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
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毕业中学或学习学校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请附考生准考证复印件;2.如有委托人,请附委托书,并根据文件要求写明委托人信息。